学院在职教职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
为保障纳税人在2025年度可以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政策红利,个人所得税APP已开放【确认下一年度专项附加扣除】功能,请教职工更新或下载最新版本个人所得税APP,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专项附件扣除信息确认及采集。
教职工应当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税务机关将定期对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开展抽查,请教职工将相关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备查。
个税咨询热线:2663818,联系人:范妙迪
财务处
202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