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4-03-04编发部门:财务处稿件提供:财务处浏览:834设置

全院教职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要求,为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现就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汇算的内容

2023年度终了后,纳税人需要汇总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

        二、办理时间

年度汇算办理时间为2024年3月1日至6月30日。

如需在3月1日至3月20日之间办理汇算,可在每日6点至22点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 APP进行预约;3月21日至6月30日期间无需预约,可以随时办理。

        三、办理方式

建议纳税人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 APP办理年度汇算。

        四、其他事项

(一)办理年度汇算前可通过APP查询本人2023年度综合所得和纳税情况,核对银行卡、专项附加扣除等基础资料。若存在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需先办理扣除或补充扣除后再进行年度汇算。

(二)纳税人需仔细核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等内容,确保所填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将专项附加扣除等汇算相关资料自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税务机关将定期开展信息核实工作,对填报信息有误的纳税人将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涉税问题咨询请与财务处联系,联系人:范妙迪、联系电话:2663818。


        附件1:个人所得税税率表.pdf

        附件2:年度汇算清缴手机APP操作指南.zip


财务处      

202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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